【題目一】何謂罪刑法定主義?試說明之。
【答題重點】
(一)申論題之答題技巧應注意「簡題繁答」之原則。
(二)關於「罪刑法定主義」,應先申論其意義及人權保障之意涵;次闡述罪刑法定主義之種 類;再簡述罪刑法定主義所衍生之五個原則。
【擬答】
(一)何種行為構成犯罪,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,均須有明文規定,是為罪刑法定主義,亦即某種行為之所以成立犯罪並科以刑罰,須有法律條文作依據,否則縱其在道德上頗受非難,仍非刑事犯罪。本主義係基於人權保障之法理而來。我國刑法於第一條即規定: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」明確揭示罪刑法定主義之旨。
(二)罪刑法定主義依其內容寬嚴之不同,又可分為絕對罪刑法定主義與相對罪刑法定主義。
前者認為犯罪所科之刑,必須法律絕對確定,法官僅得就該罪之法定刑宣告;而後者認為法律得僅設一定之裁量範圍,法官在此範圍內可斟酌個別案情而為決定。就我國刑法而論,於犯罪之認定上係採絕對罪刑法定主義,對於刑罰之科處,則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為原則,絕對罪刑法定主義為例外。
(三)基於罪刑法定主義,刑法下乃衍生如下之原則:
1.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則: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,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者,則不得加以處罰。
2.習慣法不得為刑法法源:在罪刑法定主義下,一切罪與刑之宣判,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,而習慣法非屬成文法,自不得為刑法法源。
3.絕對不定期刑之禁止:刑法上禁止對刑罰之刑度未作明確之表示,蓋有違明確性原則,易啟法官擅斷之弊。
4.類推禁止:法律對某種犯罪行為未設有明文規範時,不得比附援引其他規定科處之。
5.罪刑規定明確原則:包括構成要件明確與法律效果明確,俾使裁判者不能恣意定罪與量刑。
【參考資料】 ☉梁國治《刑法概要》,高點出版,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版,頁 1-28、1-3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