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犯罪三階論

  • 憲法基本權
  • 惡性之罪質/不法內涵
    • 刑法
      • 第6條
        • 主體
          • 自然人(一般犯)
        • 行為
          • 竊取,亦即未經同意而破壞舊持有,建立新持有。他損行為
            • 持有的定義
            • 持有的歸屬
              • 共同持有
                • 管領力對等:數人均為所有人
                  大型賣場、百貨公司中,各部門的售貨人員對於銷售物品之管領力即屬相等
                • 管領力不對等:不具管領力人者非持有人
                  小雜貨店老闆與受雇員工
              • 託運持有
                • 託運人同於現場
                  託運物屬託運人單獨持有,因此,運送人不告而取,係破壞託運人對於該物品的持有支配關係,建立與自己與託運物的持有支配,成立竊取行為
                • 託運人離去現場
                  運送人對託運物有持有支配,但對託運物的內容則無
              • 容器持有
                • 不能移動之容器
                • 移動之容器
            • 破壞舊持有
  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「持續排斥所有權人對於物的支配地位」
              • 實務為區別搶奪,要求破壞持有必須乘被害人不知而祕密、非公然為之
              • 實務為區別強盜,要求破壞持有必須以和平方式為之
            • 建立新持有
              • 判準:
                • 觸理論
                • 握理論
                • 去理論
                • 匿理論
          • 著手
            • 出於行竊意思接並進而物色財物
          • 既遂
            • 建立自己與物的持有支配關係
        • 客體
          • 他人之動產
            多數認為「他人之動產」係指他人所有之物,然亦有認為縱使係他人持有之物且該他人並不具備所有權,亦為此數所稱之「他人動產」
            • 自然人
            • 法人
            • 國家機關
          • 動產的性質
            有體物
            電能、熱能
          • 動產的價值性
            法律財產標的說
            經濟財產說
            折衷說
      • 第61條
        • 意圖:遠程的法益侵害結果;被截斷的結果犯
          • 所有意圖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對於所取之物或該物所內含的價值,欲以所有人自居的心理狀態。尚可細分成二項要素:
              • 破壞所有: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物方支配關係
              • 據為己有:持續性的想使自己或第三人居於類似所有人地位支配該物
            • 多數學者認為在「使用竊盜」的情況下,由於行為人「主觀上」沒有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持有物支配的意圖,主觀上有交還之意思,因此不具備「所有意圖」,非本罪處罰之竊盜行為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所意圖的對象
              • 物體理論:係針對行為客體本身
              • 價值理論:意圖的對象乃是該客體所蘊含的價值
              • 綜合理論:行為露體及其所蘊含的價值
          • 不法意圖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明知道於法秩序不得享有該財產利益分配,卻仍欲取得該利益的主觀心態。與「不法意識」不同的是,不法意識乃是對於刑法規範的認識與否,而不法意圖則是對於民事法秩序是否享有該利益分配的問題
            • 債權人未經同意而取走債務人之物品是否成立竊盜罪?
              • 特定物之債
                • 否定說
                • 肯定說
              • 種類之債
              • 賭債
        • 故意
          • 直接故意, 13Ⅰ
          • 間接故意, 13Ⅱ
        • 過失
          • 有認識過失-過度自信, 14Ⅱ
          • 無認識過失-粗心大意, 14Ⅰ
      • 妨害自由罪章
        • 意圖:遠程的法益侵害結果;被截斷的結果犯
          • 所有意圖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對於所取之物或該物所內含的價值,欲以所有人自居的心理狀態。尚可細分成二項要素:
              • 破壞所有: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物方支配關係
              • 據為己有:持續性的想使自己或第三人居於類似所有人地位支配該物
            • 多數學者認為在「使用竊盜」的情況下,由於行為人「主觀上」沒有持續性的破壞他人對持有物支配的意圖,主觀上有交還之意思,因此不具備「所有意圖」,非本罪處罰之竊盜行為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所意圖的對象
              • 物體理論:係針對行為客體本身
              • 價值理論:意圖的對象乃是該客體所蘊含的價值
              • 綜合理論:行為露體及其所蘊含的價值
          • 不法意圖
            • 行為人明知道於法秩序不得享有該財產利益分配,卻仍欲取得該利益的主觀心態。與「不法意識」不同的是,不法意識乃是對於刑法規範的認識與否,而不法意圖則是對於民事法秩序是否享有該利益分配的問題
            • 債權人未經同意而取走債務人之物品是否成立竊盜罪?
              • 特定物之債
                • 否定說
                • 肯定說
              • 種類之債
              • 賭債
        • 故意
          • 直接故意, 13Ⅰ
          • 間接故意, 13Ⅱ
        • 過失
          • 有認識過失-過度自信, 14Ⅱ
          • 無認識過失-粗心大意, 14Ⅰ
    • 刑事訴訟法
    • 法秩序一體性
  • 財產之意義
    • 純法律
      • 純法律
    • 純經濟
      • 折衷說
      • 觀察之視角
        • 使用價值 vs. 交換價值
          • Reports
            • Report1
            • Report2
            • Report3
          • Employee Maint.
        • 個別財產犯罪 vs. 總體財產犯罪
        • 法條之模式
          • 取得型 vs. 毀損型 vs. 妨礙型
            • Reports
              • Report1
              • Report2
              • Report3
            • Employee Maint.
          • 個別財產犯罪 vs. 總體財產犯罪
            • 電磁紀錄

            法益與時間觀點

            法條結構圖

            行為觀點

            持有支配關係

            攻擊觀點

            手段程度與被害人觀點

            整合觀點

            碼的觀點

            案例解析

            案例一:甲某日於一豪華別墅區設置路障,A 開車回家經此路障無法通行因而下車察看,此時甲即持水果刀出現,逼迫 A 一同前往 A 宅搜取財物,剛進屋中 A 就乘機掙脫甲的控制奔向屋外求救。當時甲雖然看到許多貴重財物,但是由於頗為擔心被捕,只好空手速離 A 宅,行至不遠處有一間中古機車行,甲向老闆 B 表示欲購買店中的某部機車,所以要先試騎看看,B 同意在其視線範圍內測試,但甲一騎上車後,卻以據為己有之意思,頭也不回地逃離該處。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盡分析,本案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?

            案例二: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,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,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。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(下同)30,000 元,不過不小心按錯鍵,按到「3,000」 數字,甲一按完後,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,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只 3,000 元(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,而是一疊),拿起來仔細一算,竟是 30,000 元,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 3,000 元。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,故而決定再試一次,繼續提款,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「3,000」 ,果然提款機吐出的金額還是 30,000 元,但帳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 3,000 元。甲發現提款機作業系統出問題,喜出望外,正想要好好撈一筆,誰知接下來,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的畫面,甲雖不免有些失望,但他還是很高興地拿著 60,000 元迅速離去。回家後,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型電腦,因此,甲乃委託專精電腦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。甲交付乙 40,000 元,將其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,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,並言明多退少補。乙至電腦展會場後,依甲所需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 A 廠牌筆記型電腦,原來定價為 42,000 元,電腦展期間特價為 38,000 元,經過乙的討價還價,最後以 36,000 元購得。然而乙回家後交付該筆記型電腦給甲時,卻向甲騙稱,該電腦原來定價為 42,000 元,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,以 38,000 元購得,所以他再退還甲 2,000 元,甲信以為真,感謝再三。問甲、乙之行為各應如何論處?(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,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)(100 分,106 年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第二試考題)

            定錨模型